11月10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》(以下简称《措施》)。
《措施》明确提出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扶持要求,扶持包含三层扶持政策,第一是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,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、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,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、资质等不合理要求。
第二是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,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,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%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,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。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%以上。
第三是在金融服务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,要求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,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,完善内部实施细则,满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。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《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》已经国务院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国务院办公厅
2025年11月3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


















